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澳大利亚中国食品协会 Australia China Foo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澳大利亚区域内的食品行业企业(含餐厅、饮食服务、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食品加工、食品销售、食品流通等企业自愿参与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澳华人食品行业繁荣发展,共同富裕,坚决落实中澳双边贸易政策,维护食品行业路线、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为食品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大力促进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反映华人食品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经澳大利亚ASIC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登记,协会作为一家澳洲注册企业,以公司形式注册,有公开合法的企业身份。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澳大利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澳大利亚墨尔本市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 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澳大利亚地区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等有关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三) 开展食品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品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健康水平。
(四) 推进食品行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五) 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 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展示、技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秀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 收集国内外食品信息,分析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政策服务。
(八) 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食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 组织开展各类参观考察活动,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训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 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协会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一) 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
(十二)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民间自发性经济组织,本协会由澳大利亚食品行业企业、(含餐饮、饮食服务、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食品加工、食品销售、食品流通单位自愿参与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本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认证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2023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无;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无;
(三)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无;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无。
(五)会员入会需按规定转介绍其他有资质的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会员1年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协会最终所属权为协会注册企业所有,不可被分割,售卖,与转让。协会注册企业日常不干涉会员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接受会员监督。在协会内部产生无法决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分歧与不可调和的意见时,协会注册企业拥有一票决定和否决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审议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会员大会或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决定协会个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企业,不得由会长亲自任命,需要理事会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需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主要由业内志愿者组成,全凭自愿,需经过理事会的审核与选拔。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由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注册企业。